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重在抓落实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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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“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”,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,标志着我党作为执政党对于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的确认、继承和发扬,是公共政策层级的提升,对于推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。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,始于 2005年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这是一部涉及到妇女综合权益的专项法律,明确提出“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”。由此,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。此时,我国的妇女发展纲要进入了第二个阶段,制定了2001-2010年的十年发展规划,由国务院妇儿工委协调组织多家部委负责实施,各省区市制定了实施细则进行监督评估。 在中国,党委和政府密不可分,用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说法:党委领导,政府负责,社会协同,公众参与。所以,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,必须得到党委的支持。正因为如此,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党的十八大报告,意义重大。它标志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,也是党委的责任,是执政党的一项使命。从这个意义上来看,也是公共政策层级的进一步提高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首先,要强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。在各级各类学校,尤其是党校干校进行性别平等的培训,防止一阵风和运动式的培训,建立长效机制,形成一套性别专题的培训制度。性别培训要覆盖男女两性,不仅要覆盖到女性领导,还要拓展到男性领导。男性领导的性别观念对于男女平等国策的贯彻至关重要。性别培训的目标是增加领导干部的性别敏感,即善于发现和识别与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性别问题,性别问题至少可以分为两大类,第一类与固化的性别角色和性别分工相关,具有强制性和单一性,会剥夺男女两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。第二类与政策价值取向以及政策效果相关。政策价值取向有两种情况,其一,价值取向明显排斥、限制某一性别的参与机会和利益,其二,政策动机并不排斥某一性别,价值取向是中性的,但政策效果却扩大了两性之间的差距,加剧两性不平等。领导干部善于发现和识别性别问题,是制定具体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必要前提。 第二,制定落实基本国策的规划措施。将性别规划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当中,作为总体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。1995年以来我国虽然有了专项的妇女发展规划,对于妇女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。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防止妇女政策边缘化,就需要将性别平等纳入成为国家发展战略,明确性别平等在国家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,建立性别平等的具体考核指标,切实体现政府的责任。 此外,还需要建立反性别歧视的立法,纠正和制止性别歧视。目前,我国有一系列与性别平等相关的立法,绝大多数是性别平等倡导性和宣言性的立法,对于性别歧视的行为没有罚则和制裁。导致违法的成本不高,法律的权威性不足。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,需要制定反性别歧视立法。如性别平等就业法、性别平等教育法、家庭暴力防治法,性骚扰防治法等等,形成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系。 第三,完善我国性别平等的机构和机制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(简称妇儿工委)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,应进一步完善妇儿工委的职能和机制。一方面,应当赋予妇儿工委决策职能,由协调机构转成决策机构,使其逐渐发展为一个功能齐全的部门。在这个部门增加性别统计、性别预算和性别审计、性别分析的机构,增强性别咨询和性别分析的专业能力,对于各个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性别分析,有效防止性别歧视政策的出台。另一方面,在不同的政府立法部门,逐步建立相关的性别平等部门,作为妇女规划的执行机构,加大男女平等国策的执行力度。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,切实保障性别平等与国家规划、与经济增长、与城市化、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。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组织,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重要的推动者,也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,充分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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